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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3-03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编办:

  为加强事业单位社会信用建设,完善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鄂信用文〔2013〕1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社会信用建设,完善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鄂信用文【2013】1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应客观采集信息、客观评价等级、客观发布评级,依法依规对事业单位进行评级发布,向社会无偿提供客观、准确的信用信息,做到有利于事业单位实现和发展公益服务社会功能,为公众提供更好更多的公益服务,有利于深化改革、释放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专责小组负责协调全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管理办法、统一评分标准;

  (二)等级评价。每年根据依法采集的事业单位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情况,组织第三方评级机构按统一标准进行社会信用评价定级;

  (三)动态调整。事业单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调整;

  (四)公开透明。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应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社会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有关政策情况;

  (二)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能力及重要工作成效情况;

  (三)合同履约及依法依规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况;

  (四)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五)内部管理及社会评价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一)机构编制管理绩效评估情况;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情况;

  (三)举办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四)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五)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

  (六)经法院审判后已生效的、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公开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信用记录;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社会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有效形式核实后的相关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情况为基本依据,结合事业单位相关内部管理及社会评价情况,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审定评级。

  第九条 评价结果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每年对事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信用状况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有经认定足以影响社会信用评级的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调整其社会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事业单位已撤销的,应及时注销其社会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社会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诚实守信,公益服务绩效突出,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90分以上;

  (二)B级:诚实守信,公益服务绩效较好,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89-75分之间;

  (三)C级:有失信行为,公益服务绩效一般,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严重下降,评价周期内有轻微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74-60分之间;

  (四)D级:严重失信,公益服务绩效较差,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较差或基本丧失,评价周期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等。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一)未按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情节轻微的;

  (二)未及时按要求落实相关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导致某些信用指标无法准确判定的;

  (三)其他相当情形。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一)机构编制管理绩效评估被评价为C级的;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要求注册“.政务”或“.公益”中文域名的,有外网网站但未按要求加挂“事业单位”标识的;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相关法律制裁的;

  (七)有合同欺诈行为、严重债务风险、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或因违规被取消执业资格的;

  (八)其他相当情形。

  第五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事业单位:

  (一)向社会发布社会信用良好信息;

  (二)对社会信用等级连续评为A级的事业单位,根据持续年限,向社会专项发布社会信用优秀信息。

  第十六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事业单位,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其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业务能力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事业单位:

  (一)提出整改意见;

  (二)列为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对象;

  (三)必要时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专项检查和处理;

  (四)向社会发布较大社会信用风险警示;

  (五)针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关于印发对失信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参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促进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事业单位:

  在采取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事业单位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

  (一)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警示;

  (二)对情节特别严重或不能正常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的,按程序办理撤销机构、收回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第六章 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纳入省信用信息目录。

  第二十条 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作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社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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