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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城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4-24              

各镇(办事处)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党委(工委)、管委会,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工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宜城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城市委办公室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宜城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和《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以分类管理为重点,紧密结合宜城实际,统筹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建立起与“建设襄阳大都市区的重要城市”相适应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眼发展,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实现宜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改革创新,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实施各项配套改革和管理,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社会承受度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范围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延伸派驻镇、办事处、大雁工业园区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进一步优化布局结构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单位实际运转情况,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优化配置。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撤销:

  (1)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报批,自行设立的;

  (2)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3)长期不运行,或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未开展工作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按改革方向实施归并:

  (1)对设置分散、规模过小或职责相同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归并;

  (2)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职责相近或重复的,应撤销事业机构,行政职能收归主管部门,在职在编人员按经费形式对等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3)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中央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了行政机关职责的,机构和工作职责一并回归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在编人员按经费形式对等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3.按照有关行业改革要求已转制为企业的,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应当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4.对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
  (二)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和上级出台的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其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
  分类是各项配套改革的基础,要以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严格把握社会功能这个根本标准,不得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在具体划分时,按照一个事业单位只承担一个类别职能的要求,对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多种属性和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要在职能剥离转移、机构撤并整合、人员划转的基础上确定其类别。
  (三)分类实施改革
  1.稳步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分类中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采取转企改制、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改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周密制订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转制后,应及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已经难以正常生产经营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事业单位,在清算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人员后,撤销事业机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2.审慎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大部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本级政府机构限额未满的,可整体转为行政机构;机构限额已满的,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并入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可给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3.全面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给予经费保障。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其服务质量执行相关标准。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
  (四)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1.改革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理顺政府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强化主管部门制订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落实事业单位在重大问题决策、用人、财产支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取消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行政级别,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规格体系。
  2.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建立“控制总量、动态调整、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机构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适应公益服务不断增加和事业单位工勤辅助服务市场化的要求,探索规范事业单位购买公益服务岗位的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项目和标准。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4.加强绩效考评和监督。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收入分配与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事业单位的退出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5.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对保留的从事公益服务或过渡期内从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六定”工作。即对其名称、职能、类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形式等重新核定。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应规范表述为全称,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中心等,有地域划分的应加冠地域名。除从事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外,不再称处、办、局,名称不含“监督、管理”字样。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一般称“部、室”,不称“处、科”。本次改革原则上不调整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具体“六定”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四、配套措施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做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人员过渡工作,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人事劳动政策衔接工作。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市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市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市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科学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市委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五、方法步骤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从2013年8月开始,2015年6月基本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
  (一)统筹谋划,适时启动(2013年8月上旬至2013年11月底)。一是研究出台《宜城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二是成立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建立改革工作专班;三是开展调查研究,对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财务资产、社会保险、工作职责及运行等情况进行摸底;四是清理、调整、规范现有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打基础、做准备。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12月底)。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划分事业单位类别(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3月底)。一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类别提出审核意见,经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其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名单按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二是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事业单位分类后的公益类和过渡期内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拟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六定”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步,分类实施事业单位改革(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底)。研究出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相关制度,出台涉及推动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管理体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保障等制度方面的配套措施,积极推动各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督办检查,对阶段性工作总结验收(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底)。对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办、检查、验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及时总结阶段性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做好准备,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襄阳市委、市政府。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事业单位改革负有领导、督办责任,各主管部门是本系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中央或省市已明确要求转企改制,目前尚未改革到位的勘察设计、科研、文化、农业、水利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城乡建设、科技、宣传、农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定,加快推进行业体制改革。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三)讲究方法,稳步实施。坚持统一设计、统筹推进和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分块操作的“统分结合”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加强统筹协调。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肃改革纪律,确保顺利推进。改革期间,不准将公益类事业单位整合到承担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准将经营服务类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整合到行政管理类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不再新增事业机构,暂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禁止借改革之机违规转移资金、私分钱物,禁止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有关人事编制和财经纪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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